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房屋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阳江市房屋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第五条 市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主体封结构尚未封顶,幷符合国家建设程序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及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责任事故除外);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七)未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八)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九)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房建工程需完成正负零以上,安装了塔吊等机械,外排已搭建;房建项目在机械和外排拆卸之前要向协会申请复评。
第十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阳江市房屋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同意先行施工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提供有效部分)的复印件;
(五)建筑工人实名制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提供有效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材料的复印件;
(七)申报为参建单位的,每个参见单位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提供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
(八)提供反映申报项目现场工程主体形象进度、标准化施工做法等彩色照片十张。
第十一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资料的要求:
(一)《阳江市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单位申报的工程,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核对原件章幷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房屋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召集相关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受理后将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以及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从“阳江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评审的依据
(一)评审专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申报市“房屋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二)评审安全综合评分或文明施工分项评分不足85分的,不再安排下一次评审。
(三)评审未达到标准的工地,经评审专家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四)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工程评优评审委员会通过各个专家总结的检查情况以及查看相关资料幷观看项目实地拍摄的照片,进行综合评选,最终以举手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通过的项目先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在协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及投诉的,视为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竣工后,提供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才能颁发“阳江市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对评审(复评)通过的项目授予“阳江市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其中符合省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省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市建筑业协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且不得作为以后评审人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市房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获奖证书、奖牌。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实施,原办法作废。